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至县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1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帅乡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08339055XR。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理,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912391E。
法定代表人:汤丽,该公司董事长。
***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2022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3830元和违约损失等116041元,合计161987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二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1840000元,执行中,***第二人民医院称还未与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暂无法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5××××江西五十铃牌车辆一辆,注册时间为2018年;此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委托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应支付货款1503830元和违约损失等116041元,合计1619871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虽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处有应收工程款,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相关线索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2022执12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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