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益物资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大道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89111823R。
法定代表人:宋文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钦,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双益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迎宾大道520-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1MA62GNFH40。
经营者:陈清玉。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912391E。
法定代表人:汤丽,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21)川14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人民法院在执行******双益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双益经营部)与**、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旌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允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分配,**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参与分配申请人**公司提起异议称,被执行人铭旌瑞公司承包了***兴盛镇九年制学校附设幼儿园的建设,事后将全部基础和主体劳务分包给异议人。异议人组织人力完成大部分劳务,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付异议人近80万元的劳务费用。异议人实际劳务施工人为宋志钦,现拖欠民工工资近100万元,涉及数十个民工,因此款系民工工资,特申请参与分配,且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以维护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造成现在无其他可供执行款的后果,系四川省***人民法院为了2020年全院结案率,从2020年10月起不立案,以致异议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后,经过一个多月才予以立案,从而造成异议人在立案时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学校和天府新区用于支付了虚假的民工工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异议人参与(2020)川1421执2635号案件案款的分配。
四川省***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双益经营部与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142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钢材款717,551.50元及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分别为: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6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25日各出具欠条一张,其金额分别为109,697.50元、68,483.55元、67,447.45元、222,799元、98,873元、104,895元、45,356元以本金);二、被告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支付的律师费35,877.58元,财产保全保单费1,500元,共计37,377.58元;三、被告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兴南公司、**未按期履行,双益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川1421执2635号执行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或处分履约保证金;禁止***发展和改革局向被执行人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者被执行人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本裁定立即执行。”2021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421执263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发展和改革局向该院执行专户履行对被执行人兴南公司的8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款现已进入该院执行专户。
四川省***人民法院另查明,**公司与兴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798,696元;二、驳回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兴南公司、**未按期履行,**公司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该院提出参与执行款项分配的申请书,要求参与双益经营部申请执行兴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分配。该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川1421执248号通知,对异议人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的焦点为:1.异议人**公司能否对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2.(2021)川1421执248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否为民工工资,异议人是否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3.该院是否拖延立案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执行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一个焦点,异议人**公司能否对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异议人**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系未取得参与分配资格的债权人对自身参与分配资格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020)川1421执2635号双益经营部与兴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2日就对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采取了执行措施,先于(2021)川1421执248号**公司申请执行兴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当先于**公司进行受偿。因此,对于异议人要求参与分配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焦点,(2021)川1421执248号案件执行标的是否为民工工资,异议人是否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首先,(2021)川1421执248号案件执行标的不能全部认定为民工工资。(2021)川1421执248号案件的执行依据系(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该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兴南公司支付异议人的798,696元系劳务费,其中不仅包括劳务费、零工工资,还包括异议人的各项损失费、税费、补助等。其次,在我国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民工工资应优先支付。因此,对于异议人享有优先支付权利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第三个焦点,该院是否拖延立案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执行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首先,异议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院拖延立案。其次,异议人与兴南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阶段时,双益经营部与兴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并且已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川1421执2635号执行裁定,对兴南公司在***发展和改革局的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采取了执行措施。而(2020)川1421民初3140号异议人与兴南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是在(2020)川1421执2635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不存在该院拖延立案执行造成异议人无法执行案涉保证金的问题。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公司的异议。
**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称,1.其于2021年1月8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提供了被执行人铭旌瑞公司尚有150余万工程款在学校(不含本案涉及的保证金)的线索,但该院收案后至2021年1月底才立案,导致学校将150余万元支付给了他人,认为四川省***人民法院(2021)川1421执异10号裁定争议焦点3所述理由回避了法院久拖不立案造成无法执行的事实。2.其请求执行的款项系工程价款中的民工工资,因为其提供的是劳务,即为工资部分,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于被执行人交纳的保证金,其主张优先受偿合法;双益经营部的债权系一般债权,无法律根据优先于工程价款的优先权。请求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21)川14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并裁定其对执行款项享有优先执行权。
复议审查查明,**公司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执行前均未向法院申请对兴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对其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兴盛镇九年制学校有工程款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为该校此前已收到四川省***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双益经营部案110万元、四川众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68.1562万元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根据公安机关、社会事务局等单位的函,在春节前支付了民工工资,兴南公司在其单位已无工程款。
复议审查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142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421执2635号执行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2021)川1421执248号通知书,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查明事实表明,在**公司诉**、铭旌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之前,四川省***人民法院已就双益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兴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冻结兴南公司在***发展和改革局的履约保证金。后该院判决兴南公司支付**公司劳务费798,696元,并未同时判决**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本案中**公司要求参与分配的款项系履约保证金,并非**公司承建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价款。虽然我国对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时,民工工资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公司对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被执行人铭旌瑞公司是企业法人,非其他组织,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四川省***人民法院认为应按各债权人对案涉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未支持**公司参与分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也应当积极通过财产保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方式保障其权利实现。本案中**公司在知晓兴南公司有债权的情况下,未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今后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四川省***人民法院在收到**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后,已及时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为兴南公司已无工程款,执行法院已履行其职责。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人民法院(2021)川14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胜
审判员 高 萍
审判员 张澌岷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艳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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