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008号
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迎宾大道520-522号。
经营者:陈清玉,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常钦,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凡,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盛镇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视高街道永兴社区永盛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林。
第三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号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汤丽。
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兴盛镇九年制学校、第三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立案后向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益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