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396号
原告: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8号4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店,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9号楼14层14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物对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947.5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