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人数据智能有限公司

山东同人数据智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2185号 原告:山东同人数据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81号-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同人数据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查明本案被告**亦另案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22)鲁1091民初223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依法将本案与(2022)鲁1091民初2238号案并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2022)鲁1091民初2238号案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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