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平区天马广告工作室。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华南路608号附9号。
经营者:汪贝贝,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市龙昌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隆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都基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牟平区天马广告工作室与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存款15237元、在恒丰银行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305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平区天马广告工作室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存款15237元的冻结。
2、解除对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305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由申请人牟平区天马广告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