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6民初4342号
原告:**和平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G6XL3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润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滩里镇安里屯二村(廊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8C2F5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市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路12号内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9034745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4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928210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悦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牟平区烟霞大街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TFHYH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平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润峰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烟台悦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和平铝型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平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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