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6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蓝色智谷B1-13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兴安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潍坊市临朐县。
上诉人东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上诉人东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 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