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6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明,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6568720J。

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霄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112G。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财保53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