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2民初2862号
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天外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30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164279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