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957号
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天外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30102。
法定代表人:王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16427916J。
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1元,保全费820元,由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宗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