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礼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玉志,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征,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立营
审 判 员 李 婷
审 判 员 王京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