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1199号
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经济开发区顺义街2号A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宽,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天外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
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史吉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