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西路北侧。
主要负责人:丁纪友,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