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550号
申请人:山***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工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998429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天外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30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