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549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盛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康。
原告***与被告**、盛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