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财保83号
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星源怡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7QN6G8P。
法定代表人:杨燕。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丽景天城C区6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4GBHQX2。
法定代表人:刘恒均。
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账号:23×××43),财产价值以60万元为限,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燕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房屋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杨燕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房屋(备案号:2018000011)后;冻结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23×××43号账户,财产价值以60万元为限,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