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财保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星源怡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7QN6G8P。
法定代表人:杨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海,四川擎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丽景天城C区6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4GBHQX2。
法定代表人:刘恒均。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做出(2020)川0704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杨燕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X房屋(备案号:2018X)后;冻结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2X143号账户,财产价值以60万元为限,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富日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担保人杨燕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X镇X房屋(备案号:2018000X)后;解除冻结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2X号账户,财产价值以60万元为限,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