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锐腾工贸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亿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5340号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3YN95K。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金乡县亿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41438529。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山东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6CHE18。

法定代表人:龙某。

被告:济宁荣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52427915。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宁驿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DG6H5C。

法定代表人:时某。

被告:山东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44539R。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73812034Q。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4712875Q。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票据支付地、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持票人)宁***工贸有限公司对背书人金乡县亿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荣昌置业有限公司、济宁驿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及出票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均行使追索权,并诉至本院。被告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如意大道1号如意工业园,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思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京奎

书记员 刘晓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