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祖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1民初688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常祖亮,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赵家河安置楼沿街13号楼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0MXDH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站前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444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祖亮、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与被告常祖亮、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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