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1民初522号之二
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高家村,社会统一代码:913716253345233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站前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44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南赵家河村安置楼沿街**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OXDH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0)鲁0781财保5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营业部229938******账户存款1291919.4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