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1执保72号

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高家村,社会统一代码91371625334523311F。

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站前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44458。

被申请人: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赵家河村安置楼沿街13号楼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0XDH4N。

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1919.43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XX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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