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1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高家村,社会统一代码:913716253345233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站前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44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萍,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南赵家河村安置楼沿街**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OXDH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