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745号
申请人:临朐县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柳家圈村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7855751F。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村安置楼沿街13号楼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0XDH4N。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站前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44458。
申请人临朐县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2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