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8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35-1号
原告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云,董事长。
被告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范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德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