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8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云,董事长。
被告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范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州鲁绣抽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