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智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6195号
原告:***,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湖北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MPP34X。
法定代表人:祝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方智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1N93B。
法定代表人:刘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聪,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方智水科技有限公司、尹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湖北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方智
水科技有限公司、尹聪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文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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