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胶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原海滨四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214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8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3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85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兆 远
审判员 ***审判员田会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战 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