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151号
申请人:青岛胶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原海滨四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214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海润特长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菊花山路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796196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海润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38号四号厂房二层西2335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9402606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长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8771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海润特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355号240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8406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6,871.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同于3,706,871.3元银行存款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提供了青岛海润特长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润特长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特电器有限公司、青岛长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特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6,87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