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财保5号
申请人:甘肃黑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广河路166号-15。
法定代表人:刘志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东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建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相统钧,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翰中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D3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苏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甘肃黑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8481083.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青岛翰中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款8481083.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黑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耀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