挚诚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挚诚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10号
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武昌区中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萌,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挚诚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27层B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民,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挚诚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徐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4元,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