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远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远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03民初12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9月09日出生。
被告:***远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远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9.00元,减半收取32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