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旭日路灯厂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旭日路灯厂与被执行人恒山区柳毛乡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旭日路灯厂。

被执行人:恒山区柳毛乡安山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旭日路灯厂与被执行人恒山区柳毛乡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旭日路灯厂向我院书面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学文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秀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封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