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323号
申请人:**县凯晨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65G7647。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3WYU7M。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请人**县凯晨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华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华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