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曾润。
被执行人: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占永。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向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24000元,支付质保金100809.39元,支付履约保证金10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95元。因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军杰
书 记 员 徐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