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柯曾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新区楚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礼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2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下欠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598000元。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承诺分三次给付此欠款,分别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53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5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53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04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舒天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