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柯曾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开发区东津新区楚城路**。
法定代表人:叶礼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2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事项:“被告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差欠货款159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差欠货款15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扬子江牌车辆(车牌号:鄂F×××**、鄂F×××**)、奥迪牌车辆(车牌号:鄂F×××**)、大众汽车车辆(车牌号:鄂F×××**)、迈特威1984CC小客车(车牌号:鄂F×××**)均系本案轮候查封。
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新区××村[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44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45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46号]的土地使用权,均系本案轮候查封。
四、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总执行标的金额为1598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598000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0204执201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舒天星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