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柯曾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吉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据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涉执内容为:“一、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给付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65270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591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设备款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酒店住宿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
2021年11月,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措施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在本院存在多件,现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相关的可以执行的财产,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1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曹桂岩
执行员  田丽杰
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