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03民初3883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泉路以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桥涂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城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剑桥涂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剑桥涂装公司向原告支付设备款584571.79元;2、判决剑桥涂装公司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决剑桥涂装公司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办理本案所支付律师费50000元;4、判决剑桥涂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城科技公司与剑桥涂装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30%,货到现场后一周内原告开具合同总额的60%增值税发票付30%。安装结束调试后中城科技公司开具合同总额40%增值税发票付15%,综合验收后付15%,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中城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剑桥涂装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了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剑桥涂装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400000元、2017年7月10日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190000元,2017年8月1日支付4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1月1日支付250000元、2019年8月1日支付80000元、2019年12月19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元。共计支付设备款2520000元,余款734571.79元一直未付。2021年11月中城科技公司向盐都区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付款协议》,协议确定剑桥涂装公司欠中城科技公司货款734571.79元,分六个月付清,每个月30日之前付款10万,第六个月支付234571.79元,如剑桥涂装公司任由一期付款延期,则每期付款延期一个月剑桥涂装公司向中城科技公司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为此中城科技公司撤诉。2021年12月6日,剑桥涂装公司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22年1月27日,剑桥涂装公司向原告支付5万元。其后,中城科技公司多次***涂装公司催要设备款。剑桥涂装公司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己经构成严重违约,因剑桥涂装公司置之不理,一直未果。为维护中城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望判如所请。 剑桥涂装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签订了付款协议,但是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买卖合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工业买卖合同中第11条规定,剑桥涂装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同样适用本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剑桥涂装公司有权同等处罚中城科技公司,现业主方因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剑桥涂装公司的货款,因此,剑桥涂装公司认为因中城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剑桥涂装公司存在违约,因此,剑桥涂装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原告的设备款。因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剑桥涂装公司才拒绝付款,因此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剑桥涂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反诉中城科技公司***涂装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中城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7年5月2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反诉原告与业主签订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同样适用本合同,反诉原告有权同等处罚反诉被告。2017年12月23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发函,因其安装进度滞后,影响生产线的调试,要求反诉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前完成电气安装。但直至2018年2月,反诉被告都未将滑橇校正工作完成,导致业主方对反诉原告进行罚款,反诉原告于2018年2月7日收到业主方工程进度罚款通知单。反诉原告认为导致该罚款的原因系反诉被告导致,且根据合同约定因反诉被告导致业主方对反诉原告的处罚由反诉被告承担。综上,反诉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诉请如前。 中城科技公司对反诉辩称:根据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验收,其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经对账,反诉原告欠反诉被告734571.79元,这个是双方认可的一个欠款金额,由于反诉原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反诉被告向法院起诉,其后双方又签订了付款协议,为此反诉被告撤诉,根据该和解的付款协议,反诉原告根本没有提到反诉被告的质量不合格,并且根据合同协议,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反诉被告支付10万元,2022年1月27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了5万元,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反诉被告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7年5月22日,剑桥涂装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城科技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化滑橇系统,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此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此价格包含设计、制造、电控系统、运费、吊装、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业主的人员培训、陪产、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双方议定确认的图纸、技术协议、配件明细及基础执行,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技术协议…。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30%,货到现场后一周内乙方开具合同总额的60%增值税发票付30%,安装结束调试后一周内卖方开具合同总额40%增值税发票付15%,业主终验收后付15%,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该合同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城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剑桥涂装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了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剑桥涂装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400000元、2017年7月10日支付190000元,2017年8月1日支付4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1月1日支付250000元、2019年8月1日支付80000元、2019年12月19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元。共计支付设备款2520000元,余款734571.79元未付。2021年12月,剑桥涂装公司作为甲方(付款方)与中城科技公司作为乙方(收款方)达成《付款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了机械化滑撬系统一套,合同总额为33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甲方已付252.03万元,乙方已开票198万元,根据当前税率调整,如剩余的开具发票税率为13%,乙方应退返税差额45128.21元,在应付账款扣减。即最终的甲方应付账款为734571.79元,乙方应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4871.79元。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剩余欠款分六个月付清,自2021年12月起,每个月30日之前付款10万元,第六个月付清剩余欠款234571.79元,付款方式一般为电汇、现金或银行承兑。如甲方任有一期付款延期,则每期付款延期一个月甲方向乙方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乙方可保留追索权…。该协议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21年12月6日,剑桥涂装公司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22年1月27日,剑桥涂装公司向中城科技公司支付5万元,余款584571.79元经催要未付,中城科技公司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剑桥涂装公司反诉中城科技公司未将滑橇系统及时完成校正工作,导致业主方对剑桥涂装公司进行罚款10万元,剑桥涂装公司反诉要求中城科技公司赔偿业主方工程进度罚款10万元,庭审质证中,中城科技公司对此未予认可,剑桥涂装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 另查明:1、2022年7月11日,中城科技公司与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中城科技公司与剑桥涂装公司合同纠纷案,委托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中城科技公司支付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5万元。 2、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3.7%。 本院认为:中城科技公司与剑桥涂装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付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中城科技公司按照剑桥涂装公司的特殊要求利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及劳力等生产出特定规格的产品并到现场安装,剑桥涂装公司给予报酬,该方式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中城科技公司按照剑桥涂装公司要求完成机械化滑撬系统,并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完成工作成果,剑桥涂装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后双方为支付报酬签订了《付款协议》。剑桥涂装公司未能按《付款协议》及时付款,构成违约。中城科技公司要求剑桥涂装公司支付价款584571.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主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付款协议》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每期逾期2万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剑桥涂装公司应承担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主张支付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付款协议》中对律师费的负担与否未作约定,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本案中原告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中城科技公司主张支付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剑桥涂装公司反诉要求中城科技公司赔偿业主方工程进度罚款10万元反诉请求,因剑桥涂装公司在多次付款时未予主张,且在为支付余款签订《付款协议》时亦未主张,庭审质证中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剑桥涂装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84571.79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6元,反诉费1150元,合计122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