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王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3764M。
法定代表人:庄恒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667149T。
法定代表人:郝传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区池州路158号5幢,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