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王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3764M。
法定代表人:庄恒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667149T。
法定代表人:郝传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20年5月8日、5月27日、6月17日、7月8日、8月5日、9月7日先后六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注册日期为2010年的梅赛德斯奔驰牌鲁E×××××号汽车登记信息,未能实际控制,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被另案查封多次,不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其中的一套。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