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688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显维,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219022028Y。
法定代表人:杨新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腾冲市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东方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098986634。
法定代表人:杨家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腾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文星社区筒车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鲁孟文,系腾越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与被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市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