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3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
被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219022028Y。住所地: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钟家寨龙镇小区9栋。
法定代表人:杨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陵县龙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以被告承诺给付劳务费6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永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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