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发展城市开发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9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甘肃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26-328号兰州国际贸易中心30层3007室。

法定代表人:曹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砂石料款284452.2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自2017年3月,原告开始为被告承建的长城驿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提供砂石料,并为被告运送建筑及生活用水。在以上基础上,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一份,工程完工后,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86296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砂石料款578507.72元,剩余284452.28元,被告始终推诿不付。

本院经审查:被告甘肃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变更为甘肃新发展城市开发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起诉时已不存在,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