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2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燕,甘肃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武,甘肃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弛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申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发展城市开发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阳洼沟382号大西北板材市场7排29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弛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发展城市开发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 峻
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
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
二〇二一年十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