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利晖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南湾路**。
法定代表人:胡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仁善,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启航路**自编**自编**(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激。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方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邓乘鹏。
管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方特种涂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超前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祥瑞
何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