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5037号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男,该公司业务专员。
被告:北京瑞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35号4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吴松民。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晓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康燕婷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