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8961号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潘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北京市隆福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艳丽。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隆福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睿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