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4590号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
法定代表人:潘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云峰,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洁,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
法定代表人:程卫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巧凤,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北京**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王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