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2民初5075号 原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甲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23)辽0302民初5358号]。 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25946.4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3259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为12222.99元,小计:338169.39元;3.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0日,原被告就欠付工程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给付原告775946.4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只给付45万元,剩余的325946.4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而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双方就欠付工程款事宜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至今没有付清款项的行为己构成违约,除了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款项之外,还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此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二者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和解协议书》则围绕工程款支付,进一步明确了未付工程款金额,确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和解协议书》是围绕案涉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 从上述协议内容看,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基于和解协议书起诉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属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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